2021年12月31日廣州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十二次會議通過 2022年3月29日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一次會議批準)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發展,推動數字技術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加快城市數字化轉型,實現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數字經濟引領型城市,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相關活動。
第三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遵循創新驅動、數據賦能、系統協調、開放融合、綠色低碳、普惠共享、聚焦產業、應用先導、包容審慎、安全發展的原則。
第四條 數字經濟發展應當以數字產業化和產業數字化為核心,推進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實現數據資源價值化,提升城市治理數字化水平,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構建數字經濟全要素發展體系。
數字產業化主要促進數字產品制造業、數字產品服務業、數字技術應用業、數字要素驅動業等的發展;產業數字化主要促進工業數字化、建筑業數字化、服務業數字化、農業數字化等的發展。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數字經濟促進工作,建立領導統籌協調機制,建立數字經濟專家咨詢委員會,制定和實施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政策和工作措施,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工作要求報告本市數字經濟發展情況。
第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推進、協調、督促全市數字經濟發展工作,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發展改革、科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市場監管、統計等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本行政區域內數字經濟發展相關工作。
第七條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規劃和自然資源、科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制定本行政區域的數字經濟發展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數字經濟發展規劃應當貫徹落實粵港澳大灣區相關規劃在本領域的安排部署,并與國土空間總體規劃、其他專項規劃,以及碳達峰、碳中和行動計劃相銜接。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廣州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建設,優化各片區的功能布局,支持數字經濟相關政策和制度創新在試驗區先行先試,建設數字經濟高質量發展示范區,輻射帶動全市數字經濟創新發展,營造數字經濟良好生態。
第九條 本市積極融入全球數字經濟體系,加強與“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和地區及其他國際合作平臺在數字經濟領域的交流合作,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構建數字經濟開放體系。
第十條本市鼓勵和支持企業、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術團體、行業協會、產業聯盟、基金會、新型智庫等組織和個人參與數字經濟發展活動。
第二章 數字產業化
第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協同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企業,完善數字技術創新體系,在以下領域推動關鍵數字技術攻關與突破:
(一)集成電路、核心零部件與元器件、新一代半導體、關鍵裝備材料、基礎軟件、基礎算法、核心算法、工業軟件等基礎領域;
(二)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數字孿生、高性能計算、邊緣計算、虛擬現實、增強現實、量子信息、衛星導航、類腦智能等前沿技術領域;
(三)其他關鍵核心技術領域。
對于涉及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數字經濟領域重大攻關項目,市人民政府可以通過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實施數字技術與生物技術、材料技術、工程技術等其他技術領域的跨界融合,鼓勵建立數字技術開源社區等創新聯合體,推動協同創新。
第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推動建設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領域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新型研發機構、工程研究中心、科技企業孵化器等科技創新平臺。
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科技研發與知識生產數字化轉型,建設可共享的科技大數據集和知識圖譜服務平臺,推動設計、實驗、分析、檢驗、專利申請、成果轉化等科技研發全過程數字化,探索數字化條件下的科技創新和知識生產新模式。
第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支持開展數字經濟發展相關理論研究,鼓勵科研機構、行業協會、產業聯盟、企業等參與制定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地方標準,自主制定數字經濟企業標準、團體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及市場監管部門應當支持發展數字技術相關檢驗檢測認證機構和標準試驗驗證平臺,完善數字技術和設備的檢測驗證、標準制定、技術培訓及咨詢服務等功能。
第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人工智能產業創新發展,推進人工智能在經濟、社會和城市治理等領域的應用,構建數據、算法、算力協同發展的人工智能產業鏈。
市科技、工業和信息化、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推動建設人工智能算法創新機構和算法平臺體系,鼓勵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企業和其他組織開展算法基礎研究和算法技術創新,建立算法應用轉化體系,構建面向各類應用的共享算法庫,建設國際化算法開源平臺和開源社區,參與制定算法標準和測評體系,探索首席算法師制度。
第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和產業園區管理機構應當統籌推動半導體和集成電路產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芯片設計、制造、封測、裝備、應用等產業鏈,推進新一代半導體及智能傳感器等電子元器件產業發展,支持建設半導體和集成電路的優質項目和產業集聚區。
第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智能裝備與機器人產業創新發展,支持高端數控機床、增材制造裝備、機器人、精密儀器、智能車載設備、可穿戴智能設備、智能醫療設備、金融電子設備、智能照明等產業發展,推動制造裝備、生產線、車間、工廠等的智能化改造,培育壯大海洋工程、航空航天、智能無人飛行器、超級工廠系統等新型智能裝備產業。
第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超高清視頻及新型顯示產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前端采集、內容制作、編碼解碼、傳輸存儲、終端呈現、行業應用全產業鏈,發揮國家新型顯示技術創新中心作用,建設產業發展集聚區。
第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軟件與信息服務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基礎軟件、工業軟件、新興平臺軟件、行業應用軟件、互聯網服務、地理遙感信息及測繪地理信息服務、數據安全服務等產業鏈,推進軟件與信息服務產品迭代和開源,支持建設高水平軟件特色園區,構建自主創新的基礎軟硬件產業生態。
第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新一代通信產業創新發展,加強通信芯片、基站、天線、終端、關鍵器件、制造工藝、關鍵材料等研發及產業化,支持企業拓展新一代通信技術在經濟社會領域的創新應用,培育量子信息產業。
第二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文化廣電旅游、新聞出版、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數字創意產業創新發展,培育壯大數字音樂、動漫游戲、數字視聽、數字影視、數字出版、互動新媒體、網絡文學、創意設計服務等產業鏈,推動數字創意產業與制造業、教育、文化、商業、旅游及健康等領域跨界融合,推動數字創意設備制造業發展,支持建設各類特色數字創意產業園,鼓勵探索創意車間、創意集市、創意云平臺等數字創意新模式和新業態。
第二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統籌推動平臺經濟與共享經濟創新發展,支持企業建設生產服務、生活服務、科技創新、公共服務等互聯網平臺,推動平臺企業建立數據開放機制,鼓勵探索共享設備、共享車間、共享工廠、共享科技資源、共享物流、共享出行等共享經濟新型組織模式。
市場監管、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平臺經營者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交易規則及監管規則,完善服務協議,依法依約履行商品和服務質量保障、平臺從業人員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保護等責任。
相關行業組織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及政策制定平臺運營的基本規則,指導行業內互聯網平臺經營者建立健全平臺管理規則和制度,促進平臺生態開放與互聯互通。
第三章 工業數字化
第二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汽車、電子信息、生物醫藥、軌道交通、船舶與海工裝備、新能源與節能環保、新材料與精細化工、服裝、家居、美妝、食品飲料等傳統優勢制造業和其他工業領域的數字化轉型,鼓勵工業生產方式和組織模式創新,提高全要素生產率,實現工業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
第二十三條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建設工業互聯網基礎設施,改造升級工業互聯網內外網絡,推進建設標識解析國家頂級節點(廣州)和國家工業互聯網大數據廣東分中心;支持建設跨行業跨領域及特色專業型工業互聯網平臺,健全工業互聯網安全保障體系。
第二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鼓勵智能制造技術創新,支持設計仿真、離線編程、混合建模、智能感知、高性能控制、人機協作、精益管控等關鍵核心共性技術攻關,推進增材制造、超精密加工、綠色制造等先進工藝技術開發,加快制造載體、產業供應鏈、制造全過程等層級的系統集成技術突破,推動關鍵核心數字技術在設計、生產、物流、銷售、管理、服務等制造全生命周期的應用。
第二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工業互聯網普及應用,推進工業企業實施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綠色化技術改造,支持工業設備和業務系統應用云計算和平臺資源。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培育智能化生產、網絡化協同、個性化定制、服務化延伸、數字化管理等智能制造新模式新業態,推廣建設柔性生產線、智能車間、智能工廠、智慧供應鏈,培育智能制造示范工廠。
第二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應當推動大型企業發揮示范引領作用,培育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推進關鍵業務環節全面數字化,帶動產業集群上下游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
工業和信息化、科技、商務等部門應當協同平臺經營者、產業聯盟、行業協會、產業園區管理機構等,合作建立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服務體系,提供數字化轉型相關咨詢、培訓、方案設計、測評、檢驗、融資對接等服務,降低中小企業數字化轉型成本。
第二十七條 工業和信息化、發展改革、科技等部門應當推動工業設計數字化發展,促進工業設計資源共享、工業設計空間開放共用,形成完善的工業設計服務體系;支持發展計算機輔助設計、智能設計,推廣應用工業設計軟件。
第二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園區數字基礎設施建設和數據共享,提升園區公共服務、產業集聚、人才服務、創新協同等智慧化服務水平;支持建設全程感知的一體化智慧園區管理平臺;鼓勵智慧園區系統開發服務商、行業協會等組織建立智慧園區建設和管理標準。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產業集群數字化改造,促進產業集群利用工業互聯網實現全要素、全產業鏈、全價值鏈的連接,推動工業數字化轉型服務商、關聯企業、產業基金等組建產業聯合體,開發推廣產業集群數字化轉型解決方案,促進產業集群一體化協同發展。
第四章 建筑業數字化
第二十九條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科技、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鼓勵數字建筑科技創新,支持建筑智能設備、建筑機器人、建筑物聯網、集成建造平臺等創新與應用,推動建筑部品部件工藝制造、新型傳感感知、工程質量檢測監測等核心技術的研發應用。
第三十條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水務、市場監管、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促進智能建造與建筑工業化協同發展,推進建筑信息模型等數字技術在建筑勘察、設計、施工、運維、管理等建筑全過程的集成應用;發展裝配式建筑等新型建筑工業化,推動建立以標準部品部件為基礎的工業化、智能化、綠色化生產體系。
第三十一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推動建筑企業數字化轉型,培育數字建筑服務商,支持有條件的企業建設建筑產業互聯網平臺,探索建筑部品部件、材料供應等領域的數據共享機制。
第三十二條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部門應當鼓勵建設工程參建單位推行數字化工地管理模式。鼓勵施工單位建設應用數字化工地管理平臺,充分運用數字技術實現施工全過程智能化。
第三十三條住房城鄉建設、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推動實施建筑工程審批監管體系的數字化改造,建立基于建筑信息模型技術的報建審批、施工圖設計審查、竣工驗收備案、工程檔案管理等工作機制。
與法定工程技術圖紙信息一致的建筑信息模型可以一并用于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與法定工程技術圖紙一并進行監管。通過審批的建筑信息模型應當在城市信息模型平臺匯聚,實現數據融通聯動。
第五章 服務業數字化
第三十四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地方金融監管等部門統籌推動專業市場數字化轉型,鼓勵專業市場運營服務商、商戶應用數字技術提高運營管理能力,培育專業市場數字化轉型服務提供商,支持建立專業市場數字化轉型協同創新組織,推進專業市場與產業互聯網、智慧供應鏈、數字營銷、數字金融等渠道資源深度融合,促進需求端與供給端及產業上下游互聯互通,運用數字技術強化專業市場和商品的品牌效應。
第三十五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推動零售、超市、商圈等傳統商業數字化轉型,培育壯大電子商務新業態,支持數字廣告等數字營銷業態發展,推動傳統本土品牌、老字號數字化推廣,推進數字服務出口基地建設,促進酒店、農貿市場、家政、維修、休閑服務等生活性服務業數字化轉型。
第三十六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地方金融監管、港務、空港委等部門統籌推動跨境電商發展,鼓勵跨境電商運營商應用數字技術創新服務模式,培育跨界電商綜合集成服務商,支持跨境電商關聯企業參與國家數字“一帶一路”計劃,促進跨境電商系統與海關、金融、稅務、口岸及綜合保稅區等數字化系統相銜接,推進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建設。
第三十七條 商務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地方金融監管、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統籌推動會展業數字化轉型,支持會展運營方和參展商創新線上會展服務模式,培育數字會展服務提供商,推動線上線下會展服務融合,促進會展業與跨境電商、專業市場、數字營銷、智慧供應鏈及智慧文旅等平臺協同發展。
第三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推動金融業數字化轉型升級,推進數字金融科技創新平臺建設,建設金融科技產業聚集區;發展數字普惠金融、供應鏈金融、綠色金融等金融新業態,推進企業信用信息與融資平臺的對接,完善數字金融精準服務中小微企業體系;按照國家規定推進數字人民幣應用;探索開展數據資產的質押融資、保險、擔保、證券化等金融創新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地方金融監管部門應當完善數字經濟金融服務體系和風險保障機制,拓寬數字經濟市場主體融資渠道,支持數字經濟領域有條件的企業上市,擴大金融服務跨境合作。
第三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發展改革、交通運輸、商務、郵政管理、港務、空港委等單位應當促進城鄉物流體系數字化改造,推進貨物、車船、飛機、場站等物流要素數字化;支持物流企業數字化轉型,建設物流綜合數字化平臺,提升供應鏈管理服務的智能化水平;支持物流園區、倉儲設施等普及應用數字化技術和智能終端設備;完善城鄉社區物流配送中心和智能末端配送設施。
市、區人民政府及商務、港務、空港委等單位應當促進國際物流的數字化,支持智慧口岸建設,完善廣州國際貿易單一窗口平臺系統功能,推動智慧卡口、無紙化報關等智能通關系統建設;支持相關企業參與國際鐵路運輸、海上運輸等物流數字化平臺建設與對接。
第四十條教育部門應當建設智慧教育公共服務平臺,推動智慧校園、智慧課堂建設,促進教育數據和數字教學資源的共建、共享、開放、流通,強化農村、偏遠地區及對口支援地區教育數字化建設。
教育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能教育普及,規范和發展在線教育,推動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混合式教學。保護學生視力和身心健康,使用電子產品開展教學時長不得超過國家有關規定。
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參與教育數字化建設與服務。鼓勵學校提供場地、企業投入建設和運營,培育智慧教育新業態新模式。
第四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衛生健康、醫療保障、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醫療衛生機構數字化改造,促進智慧醫療便民服務;推進二級以上醫療機構、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及簽約家庭醫生的智慧醫療一體化建設;優化全民健康信息平臺體系建設,提升醫療健康信息互聯互通互認水平,完善健康醫療信息標準規范體系;推進數字技術在醫學檢驗檢測、臨床診斷輔助決策、遠程醫療、個人健康管理、公共衛生事件防控、醫院智能化管理、衛生監督執法、疾病預防和干預等領域的應用;發展互聯網醫院、互聯網醫學檢驗和互聯網藥店等新模式。
第四十二條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城市歷史文化項目數據庫,推動博物館、圖書館、美術館、文化館等文化場館的數字化改造,鼓勵對文化資源進行數字化轉化和開發。
文化廣電旅游部門應當支持智慧旅游景區建設,鼓勵開發數字化旅游產品,提供智慧化旅游服務,培育云旅游等網絡體驗與消費新模式,促進旅游業線上線下融合發展。
體育部門應當推動數字化全民健身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場館和設施管理數字化改造,完善訓練賽事和市民健身運動的數字化服務體系。
第四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民政、衛生健康、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支持智慧健康養老和助殘產業發展,促進養老、助殘服務機構數字化改造,建設養老、助殘公共服務數字化平臺,探索建立政府、服務機構、居家社區養老一體化的新模式,滿足家庭和個人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體育、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應當堅持智能創新與傳統服務相結合,引導社會力量關注老年人、殘疾人的信息需求,擴大適老化數字技術和智能產品的供給,滿足老年人、殘疾人在出行、就醫、消費、文體等高頻服務事項中運用數字技術的基本需要,同時保留老年人、殘疾人熟悉的傳統服務方式。
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民政等部門應當強化應急突發事件響應狀態下老年人、殘疾人的信息服務保障,提供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應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四條 商務、市場監管、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進數字技術在餐飲業的創新應用,促進數字餐飲發展;支持開展食材溯源供應鏈數據共享服務,支持建設餐飲業互聯網平臺,推動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統、數控化烹飪設施建設。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餐飲單位食品安全數字化監管系統,聯合教育等部門對學校食堂等重點場所推行在線監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文化廣電旅游等部門應當鼓勵以數字化方式培訓粵菜師傅和傳播地域餐飲文化,提升廣州餐飲業的影響力。
第四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支持法律服務、會計、審計、人力資源、咨詢、評估、科技服務、檢驗檢測認證等服務業數字化轉型,鼓勵專業服務業企業與數字技術創新平臺、大數據中心等機構的對接,培育新型服務模式,推動專業服務業與智能制造、智能建造、數字農業等領域融合發展。
第六章 農業數字化
第四十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科技等部門應當鼓勵數字農業技術創新,支持農業信息智能分析決策、遙感監測、地理信息、農機自動化作業、農產品質量安全快速分析檢測和冷鏈物流等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建設智慧農業云平臺和農業大數據平臺;加強農業機器人、無人機等技術和裝備的創新與應用,數字農業裝備納入本市農業機械購置補貼范圍。
第四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依托國家種業大數據平臺,建設種業智能服務平臺,推動種質資源、科研平臺、育種和生產基地、種業企業及用種大戶等現代育種要素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加快數字技術在花卉、蔬菜、熱帶水果、水產等地方特色的種質資源研發、保護、交易中的應用,加強種業數字化可追溯管理。
第四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支持數字農業技術在種植業中的應用;支持智慧農場、數字田園、智慧農業公園建設,發展智能車間農業,推動智能技術和裝備在農業種植上的集成應用,推進種植業生產經營智能化管理。
第四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部門應當促進禽畜、水產等本地特色優勢養殖業的數字化轉型,加快育種管理、環境控制、精準投喂、疫病防控、遠程診斷、廢棄物處理、質量追溯等數字化技術和設備的研發應用,構建數字化養殖生產、銷售、管理和服務系統。
第五十條 農業農村、商務、市場監管等部門應當支持農產品加工與流通領域配套設施的數字化改造,推廣農業物聯網應用;推進農產品大數據平臺和農產品數字化交易平臺建設,加快農產品市場的數字化改造;發展定制農業、云農場、智慧休閑農業等農業新業態新模式,支持發展農村電商,促進農產品線上線下渠道融合發展。
第五十一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農業農村等部門應當培育和促進數字農業企業及第三方服務商發展,探索數字農業技術集成應用和產業化模式,推廣數字農業技術標準規范應用,推進現代農業產業園建設。
第五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網信、農業農村、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堅持數字基礎設施的城鄉一體化規劃建設,加強農村寬帶通信網、移動互聯網、數字電視網和下一代互聯網等信息通信網絡設施建設;完善信息終端和服務供給,構建面向農業農村的綜合信息服務體系;推進公共安全、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等鄉村治理數字化;加強農民數字素養培訓,提高農民數字化種養和經營的技能,增強農民網絡安全防護意識。
第七章 數字基礎設施
第五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筑工程建設項目,建設、設計等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標準和規范,實現信息通信網絡及廣播電視網絡基礎設施建設與主體工程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驗收。
市工業和信息化、通信管理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通信網絡基礎設施建設?;A電信及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應當做好基站、網絡、室內分布系統、多功能智能桿塔、匯聚機房規劃建設。供電企業應當做好信息通信及廣播電視網絡配套電力設施容量預留和建設工作,保障通信基站及廣播電視設施供電工作。建設單位應當預留和開放信息通信及廣播電視網絡基礎設施所需的站址位置、空間、電力、傳輸等資源。
建設單位、業主單位、物業服務企業等應當為電信及廣播電視業務經營者使用建筑規劃用地紅線內的配套信息通信及廣播電視網絡基礎設施提供平等接入和使用條件。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收取進場費、接入費、協調費、分攤費等費用,不得設置不合理的條件。
第五十四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物聯網體系建設,統籌規劃和管理城市各類感知終端,推動基礎設施、城市治理、交通物流、生產制造、營銷服務、生活服務等領域建設應用智能感知系統,推動水、電、氣、熱等表具智能數字化改造,推動各類感知系統互聯互通和數據共享。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制定統一的車聯網建設相關技術規范和標準,統籌建設全市車聯網云控基礎平臺。交通運輸、住房城鄉建設、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結合智能網聯汽車通行需要,推動車聯網路側設備建設,推進道路基礎設施、交通標志標識的數字化改造。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鼓勵和支持企業開展智能網聯汽車的道路測試,分區域探索智能網聯汽車應用示范和商業化運營試點。
第五十五條科技、工業和信息化、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建立跨行業技術基礎設施多規合一體制機制,統籌推進互聯網、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等新技術基礎設施建設,支持建設底層技術平臺等基礎平臺,建立通用技術能力支撐體系;推動新一代移動通信網、量子信息、北斗衛星導航、衛星互聯網等未來網絡基礎設施的研究和建設。
第五十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市規劃和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制定儲存和算力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構建協同高效、綠色節能的算力中心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工業和信息化、科技、發展改革等部門應當推進建設數據中心、超級計算中心、智能計算中心、邊緣計算節點等儲存和算力基礎設施;布局超導計算、量子計算、類腦計算、生物計算、光計算等新型計算體系;鼓勵多元主體共同參與儲存和算力基礎設施建設,面向數字經濟的應用場景開放算力資源;探索建立算力交易平臺和市場,促進算力資源的高效利用和優化配置。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制定以應用效能為導向的算力中心評價體系和評測標準,加強評估與監測。
第五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交通運輸、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能交通體系建設,促進智能交通基礎設施與運輸服務、能源及通信網絡融合發展,構建交通信息基礎設施和綜合交通信息樞紐,推動城市道路交通體系的全要素數字化。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公路、鐵路、城市軌道交通、水路運輸、航空等各交通領域數字化轉型,加強交通全要素信息的收集、處理、發布、交換、分析、利用等,推動交通管理、交通運輸、公眾出行等交通建設管理全流程數字化,提升交通系統運行效率和管理水平。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智能空港、智能港口、數字航道、智能軌道、智能車站等智能交通基礎設施,支持發展智能網聯汽車、自動駕駛船舶、載貨無人飛行器等智能運載工具,鼓勵和規范發展定制公交、共享汽車、智能停車、智能公交等出行服務;推動建設智能交通信號燈、智能停車、智能道路系統。
第五十八條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交通運輸等部門應當統籌推進智慧能源體系建設,以數字化推動能源高效利用,助推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支持能源企業及用戶開展下列智慧能源建設活動:
(一)電廠、加油站、加氣站、加氫站等智慧化建設和改造,太陽能分布式光伏發電、風光互補路燈等建設;
(二)電網、配電、燃氣管網等企業智能系統配置,電網、燃氣管網智慧化建設和改造;
(三)電力、熱力、冷力、燃氣等用戶或者第三方機構配置負荷側智慧終端設備;
(四)第三方機構在負荷側中心開展區域智慧能源綜合服務;
(五)電源、電網、負荷側儲能設施的建設與智慧聯通;
(六)主要能源企業、重點用能單位和區域智慧能源管理信息系統建設。
第五十九條市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統籌建設全市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合理布設生態環境質量監測與污染源監控設施設備,建設生態環境數據資源中心和生態環境監測公共服務、綜合決策數字化平臺,推動生態環境質量與污染源自動監測監控、分析評估、預報預警、數據管理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和應用。
重點排污單位等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安裝、使用、運行及維護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和治理設施,與生態環境部門聯網,依法主動公開監測信息;鼓勵其他排污單位安裝使用在線監測監控設備及主動公開信息。自然保護地等區域的生態管理機構應當對本轄區生態環境狀況進行監測,鼓勵采用實時監測技術,并依法公開監測信息。
第六十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統籌建設與完善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地下管線、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車場、人民防空工程等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管理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及權屬單位應當通過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信息共享交換機制,及時采集更新相關數據。
地下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單位應當及時將地下市政基礎設施信息錄入地下市政基礎設施綜合管理信息系統,確保地下市政基礎設施信息的準確性。
第六十一條 林業園林部門應當推動綠色基礎設施的數字化改造,建設森林、綠地、濕地、綠道的數據采集、更新和共享體系,提升動態監測和管控能力;建設城市樹木數字化管理系統,建立樹木數字檔案,并向社會公開樹木信息,提高樹木種植、管養、遷移、更換的科學化管理水平;建設數字花城、數字花博會、數字林業園林科普等運營平臺;應用數字技術拓展公眾參與城市綠化決策與監管的渠道。
林業園林部門應當促進林業園林產業數字化轉型,推動林業園林科研、種質資源、規劃設計、加工、流通、展覽、培訓等產業鏈的數字化,培育壯大林業園林數字化企業。
第六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水務等部門應當推進智慧水務建設,完善水資源開發利用、城鄉供水、節水等信息管理系統,加快供水設施數字化建設和改造;建設水務一體化信息平臺,實現對供水、排水、河流、水利等的數字化管理。
供水單位應當建立智能化供水管理系統。高耗水行業、重點監控用水單位應當對用水系統進行數字化改造。
第八章 數據資源
第六十三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數據管理工作的整體規劃和統籌協調,建立健全部門協同、市區聯動、政企合作的數據治理體制機制,探索推行首席數據官等數據管理創新制度。
第六十四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城市大數據平臺,實現對全市公共數據資源統一、集約、安全、高效管理。各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全市統一規劃建設各區大數據平臺,將公共數據資源納入城市大數據平臺統一管理。
本市公共數據實行統一目錄管理,按照一數據一來源的原則,明確數據采集責任部門。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據職能數據清單開展數據采集、匯聚工作,推進數據回流,加強數據質量管控,保證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可用性。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按照數據分類分級管理制度,確定本地區、本部門以及相關行業、領域的重要數據具體目錄,對列入目錄的數據進行重點保護。
第六十五條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依法按照無條件共享、有條件共享和不予共享三種類型建立數據共享責任清單。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通過共享獲取的公共數據,應當用于本單位履職需要,不得超越職權范圍提供給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目的??梢酝ㄟ^數據共享或者核驗方式獲取的公共數據,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不得重復采集或者要求重復提供。
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公共數據開放清單和動態調整機制,依托全市統一的公共數據開放平臺開放數據。涉及國家安全、商業秘密和個人信息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得開放的公共數據,應當納入公共數據開放負面清單。
公共數據共享開放的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進數據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健全數據要素生產、流通、應用機制,構建數據要素資源流通運營服務體系;探索建立數據交易平臺、場所以及數據入場規范、數據經紀人管理等配套制度;鼓勵企業開展第三方大數據服務。
市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統計等部門應當探索數據資產管理制度,建立數據資產評估、登記、保護、爭議裁決和統計等制度,推動數據資產憑證生成、存儲、歸集、流轉和應用的全流程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應當探索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機制,支持在可信認證、敏感數據安全應用等場景中,利用區塊鏈、多方安全計算等新技術,推動公共數據有序流通。
第六十七條 數據處理者在數據處理過程中,應當遵循安全可控的原則,建立數據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數據安全保護責任,依法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信息和隱私。
市場主體不得利用數據分析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
第九章 城市治理數字化
第六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數字政府與智慧城市協調工作機制,統籌推進智慧城市建設中的重大任務、重點項目,解決跨部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問題。
第六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建設數字化城市治理平臺,開展城市運行監測分析、協同指揮調度、聯動處置等工作,應用數字技術推動城市治理手段、治理模式、治理理念創新,實現城市運行治理科學化、精細化、智能化。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統籌建設城市運行管理中樞,制定相關標準規范,完善數字基礎設施、數據匯集、資源集成、應用場景等功能,推動城市運行數字體征系統建設。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應當組織數據采集、梳理,實現與城市運行管理中樞對接,實時監測相關業務領域的運行狀態,分析研判、流轉處置城市運行事件,反饋處置結果。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公眾參與城市運行管理中樞應用場景設計。
第七十條市規劃和自然資源等部門應當建設完善本市國土空間基礎信息平臺和智慧城市時空大數據平臺,提升對區域、市域、片區、街區、地塊、建筑等不同層次空間要素的數字化表達能力,建設全感知、全周期、全要素、全開放的智慧規劃體系。
有關部門在開發業務應用信息系統時,需要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應當基于智慧城市時空大數據平臺開展設計,確保時空基準統一。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當建設城市信息模型平臺,構建涵蓋地上地下、室內室外、現狀未來三維空間全要素的城市建設基礎數據庫,探索建設數字孿生城市。
第七十一條 市政務服務數據管理部門應當推動數字技術在政務服務領域的全面應用,建設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和移動政務平臺,推動依申請政務事項和公共服務事項線上線下融合辦理,實現全程網辦、市內通辦和跨域通辦。
政務區塊鏈平臺應用中留存的電子數據可以作為辦理政務服務事項的依據和歸檔材料。有關部門建設的服務企業和群眾的辦事系統應當推行電子證照、電子印章、電子簽名等數字化應用,并接入全市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有關部門延伸至街道、村居辦理的政務服務事項,應當開通網上辦理渠道,統一接入移動政務服務平臺。鼓勵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在經濟社會活動中廣泛應用電子證照和電子印章服務。
第七十二條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設一體化市場監督管理平臺,實施開辦企業全程電子化,完善企業信息共享互認體系,探索數字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市場主體登記方式。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運用數字化技術對企業實施信用風險分級分類監管,引導數字經濟領域市場主體依法經營、公平競爭,加大對從事不正當競爭活動等行為的監管,保護市場主體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市場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政企協作的質量安全追溯機制,加強對特種設備及其檢驗機構的數字化監管,鼓勵食品、藥品、醫療器械等生產經營企業實現質量管控體系的數字化轉型。
第七十三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數字化執法監督管理平臺,加強執法監督管理平臺與其他相關業務系統對接融合,實現視頻數據等在線監督管理數據與行政執法信息資源跨部門、跨層級共享應用。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統籌建設行政執法案件辦理平臺,推動行政執法事項全過程網上辦理,形成案件審批網絡化和案卷電子化。
執法部門和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置移動執法設備,采用視頻智能分析、遙感監測、無人機巡查等執法手段,加大數字科技手段在行政執法中的應用。
第七十四條 網信、公安機關、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加強對數字基礎設施和高科技企業等重點單位網絡安全的監管與保護。公安機關應當依法打擊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侵犯公民個人信息、集資詐騙、電信詐騙、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等違法犯罪活動。
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司法行政等單位應當推動政法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臺建設,實現案件數據共享與網上辦理業務協同、規范透明、全程留痕、全程監督。
公安機關在政務服務中應當推廣可信身份認證、電子證照等數字化應用,打造全覆蓋、多渠道、立體化的網上公安政務服務體系。
第七十五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設應急管理綜合平臺,建設具備風險感知、監測預警、響應處置等功能的安全生產數字化體系,構建覆蓋應急管理事前、事發、事中、事后全鏈條業務的數字化管理體系。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設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系統,發揮大數據、云計算、移動通信等技術作用,為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病原溯源以及病人、疑似病人和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管理等提供數據支撐。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可以提供個人健康狀態查詢服務。
市、區人民政府及應急管理等部門應當建設社會動員應急數字化體系,推進應急資源數據聯通、應急標識數字化、應急資源可視化。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會同供電、通信、金融、氣象等部門探索建立極端災害條件下城市供電、通信、數據中心、金融等快速恢復機制,開展極端災害及應對數字化模擬,完善相關災備設施體系,保障智慧城市系統正常運行。
第七十六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部門應當建設社會保障信息平臺,拓展社會保障數字化服務應用,推進社會保險待遇享受資格智能化識別及認證,推動電子社會保障卡在民生服務領域一卡通應用,應用數字化技術提高慈善、救助、福利、志愿服務等社會工作服務水平。
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支持互聯網醫療等新服務模式發展,積極推進電子憑證、移動支付等在醫療機構的應用。
第七十七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統籌推進智慧社區數字基礎設施、系統平臺和應用終端建設,推進政務、商務、服務、家務等社區功能數字化,加強社區網格化治理平臺與智慧社區各系統的協同,鼓勵居民、業委會、居委會以及服務提供商等多元主體參與智慧社區建設和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進數據資源一體化和基層事項標準化管理,加強基層治理數據庫建設,推行基層數據綜合采集,實現一次采集、多方利用,減少數據重復采集。
第十章 發展環境
第七十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建立財政投入增長機制,依法落實數字經濟領域的稅收優惠政策。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安排資金支持數字經濟發展。
國有資產監管、財政等部門應當充分利用國有資產和資源投入本市數字經濟建設發展,統籌推動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積極參與數字基礎設施建設、數字技術創新、數字經濟核心產業發展、企業數字化改造及數字經濟營商環境營造等。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推動數字經濟產業用地市場化配置,健全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出讓等用地市場供應體系;探索與數字經濟發展特點相適應的用地模式,優先保障數字經濟初創企業用地用房需求;建立發布全市數字經濟產業分布圖,引導數字經濟產業集約、集聚、集群發展。
第七十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數字經濟領軍人才及團隊、高端人才、急需緊缺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力度,在入戶、住房、醫療、子女教育等方面給予政策支持;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和職業學校設置數字經濟領域相關專業,推動校企合作培養人才;支持建立數字技能公共實訓基地,加強在職培訓。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企業、社會組織等機構制定人才評價規范,支持數字經濟領域高層次人才申報國家政府特殊津貼及國家和省其他重點人才工程,對符合條件的高端人才給予獎勵或者項目資金支持。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推進人才管理和人力資源服務業數字化轉型,支持開展人才數據資源開發利用,探索人才資源規劃、招聘引進、使用開發、培養考核等產業鏈數字化。
第八十條市、區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推動構建適應新業態新模式特點的從業人員權益保護機制,探索建立適應跨平臺、多雇主間靈活就業的社會保障制度。
市、區人民政府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引導數字經濟企業完善靈活從業人員勞動保障措施,保障從業人員合法權益,加強對數字經濟從業人員用工服務的指導和對數字經濟企業的勞動保障監察。
第八十一條 知識產權管理、司法行政、人民法院等單位應當支持培育和發展數字經濟相關知識產權交易市場,加強對技術專利、數字著作權、軟件著作權、數字商標、商業秘密、算法及數字內容等的保護,建立完善數字知識產權保護規則、征信和快速維權及多元糾紛解決體系。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探索建立適應數字經濟形態特征的知識產權管理制度,加強對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的保護;加強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綜合行政執法,依法打擊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侵權行為。
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應當支持數字經濟領域知識產權國際合作,加強對跨境侵權行為的綜合治理,提升企業和其他組織知識產權境外布局和境外維權能力。
第八十二條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開放機制,定期發布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需求清單,公開征集應用場景解決方案;統籌建設數字經濟應用場景體驗體系,推進政務領域創新應用;支持企業建設展示中心和線上虛擬展廳,鼓勵企業、行業組織開展數字技術產業競賽和展示等體驗活動,向社會宣傳推廣數字技術創新產品。
市人民政府應當編制數字技術創新產品目錄,推進創新產品首臺、首套示范應用,依法實行數字技術創新產品、設備、服務等政府采購首購制。
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學校、科研機構開展數字經濟知識普及教育,支持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加強員工數字經濟知識和技能培訓,提高全民數字素養。
第八十三條 市網信部門應當協調公安機關、政務服務數據管理等部門完善網絡安全基礎設施,建設網絡安全綜合監管平臺,開展網絡安全信息收集、分析和通報工作,按照規定統一發布網絡安全監測預警信息;建立網絡安全應急響應中心,對網絡安全事件的應急處置與網絡功能的恢復等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機關等部門應當鼓勵重點行業、骨干企業、社會組織建設漏洞庫、病毒庫等網絡安全基礎資源庫,促進相關主體之間的信息共享。
第八十四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制定訴訟平臺技術和數據安全標準,促進政府機構與司法機關數據互融互通,推動法院之間、法院與其他機構之間的資源共享、協同。
市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建設公共法律服務數字化平臺,推行視頻會見、法律援助、司法鑒定、公證業務網上辦理、電子法律文書等制度,開發智能法律咨詢、智能公司合規審查等公共法律服務產品,構建全業務、全時空的法律服務網絡;推動建設矛盾糾紛多元化解信息化平臺,運用數字技術在線進行訴前分流、調解、司法確認、仲裁等事務。
市中級人民法院應當會同廣州互聯網法院、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廣州海事法院建設廣州訴訟綜合服務數字化平臺,推廣應用區塊鏈智能合約、電子送達等數字技術。
廣州仲裁委員會應當建設仲裁服務數字化平臺,完善企業間跨境商事爭議在線解決機制,推廣互聯網仲裁推薦標準,探索互聯網仲裁案件在線仲裁新模式。
第八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協同發展,加強粵港澳大灣區數字經濟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推進數字產業集群協同發展。
市人民政府及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應當推動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創新平臺共建共享,參與廣深港澳科技創新走廊的數字經濟建設;推進粵港澳超算中心、數據中心、通信網絡等數字基礎設施互聯互通,推動數據跨境安全有序流通。
第八十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數字經濟領域的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等創新活動在法律法規允許的范圍內實行包容審慎監管。
市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統籌數字經濟領域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免予行政強制清單制定工作,市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制定本部門數字經濟領域市場輕微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免予行政處罰、免予行政強制清單。
對處于研發階段、缺乏成熟標準或者暫不完全適應既有監管體系的新興數字技術和產業,應當預留一定包容試錯空間,不得簡單予以禁止或者不予監管。
鼓勵和支持個人、企業、行業協會及相關組織參與數字經濟治理活動,建立協同治理的數字經濟治理機制。
第八十七條市、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依法履行職責的,由有權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八十八條 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數字經濟,是指以數據資源為關鍵生產要素,以現代信息網絡作為重要載體,以數字技術的有效使用作為效率提升和經濟結構優化的重要推動力的一系列經濟活動;
(二)數字技術,是指圍繞數據的產生、傳輸、存儲、計算與應用所形成的各類技術,當前主要包括互聯網、新一代移動通信、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區塊鏈、虛擬現實、數字孿生、高性能計算、智能控制、量子科技等技術;
(三)數據,是指任何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對信息的記錄;
(四)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是指本市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的組織;
(五)公共數據,是指公共管理和服務機構在依法履行職責和提供公共服務過程中獲取或制作的數據資源,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納入公共數據管理的其他數據資源。
第八十九條 本條例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